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2488号原告王志强,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刘春亮,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告杨花花,女,1972年8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告康占飞,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告田云霞,女,1972年3月出生,汉族,神木县。本院在审理王志强诉刘春亮、杨花花、康占飞、田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强提供不出被告刘春亮、杨花花、康占飞、田云霞的详细地址,导致关于被告的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志强的起诉。诉讼费69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保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艳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