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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02民初496号

张仲明与吴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仲明,吴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2民初496号

原告:张仲明,男,汉族,1972年1月17日出生,住云浮市。

被告:吴洋,男,汉族,1985年11月29日出生,住云浮市。

原告张仲明诉被告吴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仲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76元,撤诉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少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麦绮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