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2民初496号
原告:张仲明,男,汉族,1972年1月17日出生,住云浮市。
被告:吴洋,男,汉族,1985年11月29日出生,住云浮市。
原告张仲明诉被告吴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仲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76元,撤诉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少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麦绮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