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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610号

(2015)平法执字第610号周菊香申请执行朱贤文民间借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菊香,朱贤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610号

申请执行人:周菊香

被执行人:朱贤文周菊香与朱贤文民间借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就本案达成和解,因此,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吴均成

审判员  李江南

审判员  秦 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⑵裁定终结执行;⑶裁定不予执行;⑷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