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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2633-2号

王春光与朱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春光,朱福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2633-2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光,男,1963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福建,男,1965年7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春光与朱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王春光依据(2014)未民初字第0356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1656.9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31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朱福建的财产进行查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2633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田 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