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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6753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城市展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6753号原告北京城市展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241房间。法定代表人黄仁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启林,北京东远鹤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野,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城市展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田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北京城市展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谭舒戈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金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