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恢10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规定本案由荆州市级人民法院(2016)鄂10执他5号提级执行,本院不需制作裁定书结案。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华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松滋市王家桥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华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滋市王家桥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移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
审判长 卜开知
审判员 刘庆娟
审判员 刘华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晓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