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3民初5034号

杜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4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杜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5034号原告杜某某,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陈某某,住安徽省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