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5034号原告杜某某,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陈某某,住安徽省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