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3869号申请执行人宋丽静。被执行人唐山兴唐建材有限公司,男,汉族,1966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黑山沟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作武本院在执行宋丽静诉唐山兴唐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山兴唐建材有限公司履行义务,给付申请人宋丽静赔偿款271376元,其他权利申请人自愿放弃并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民
审判员 王爱敏
审判员 王荣禄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梁存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