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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3869号

宋丽静与唐山兴唐建材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丽静,唐山兴唐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3869号申请执行人宋丽静。被执行人唐山兴唐建材有限公司,男,汉族,1966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黑山沟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作武本院在执行宋丽静诉唐山兴唐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山兴唐建材有限公司履行义务,给付申请人宋丽静赔偿款271376元,其他权利申请人自愿放弃并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民

审判员  王爱敏

审判员  王荣禄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梁存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