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执字第3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天船物流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88号D座3门6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国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席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51号新海大厦23H。
法定代表人:廉月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津海法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天船物流国际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席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经多方查找,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7037元。申请执行人天津天船物流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57037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若请执行人天津天船物流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天津席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津海法执字第3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彦军
代理
审判员 蔡国庆
代理
审判员 刘 冬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白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