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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民初282号

王某与张某1、张某2等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扶养费纠纷
当事人
王某,张某1,张某2,张某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282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张某1,女,汉族。被告张某2,女,汉族。被告张某3,男,汉族,讷河市二克浅镇朝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1、张某2、张某3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裁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沃力军

人民陪审员  鄂维欣

人民陪审员  庞艳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小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