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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执383号

曹爱军与被执行人高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爱军,高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383号申请执行人曹爱军,男,汉族,生于1959年4月27日,住陕西省定边县。被执行人高夏,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3日,住宝鸡市金台区。申请执行人曹爱军与被执行人高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59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夏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1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虎勤

代理

审判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段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