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2848号
原告:李才,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延法,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梅,女,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才与被告金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才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才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珍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俊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