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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2848号

李才与金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李才,金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2848号

原告:李才,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延法,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梅,女,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才与被告金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才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才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珍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俊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