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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3445号

陈红阳与张红波、郭吉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红阳,张红波,郭吉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3445号申请执行人陈红阳。被执行人张红波。被执行人郭吉敏。

原告陈红阳与被告张红波、郭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7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红阳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张红波、郭吉敏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红阳未实现债权17176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张红波、郭吉敏查无下落,其所有的房产已另案查封且设定抵押,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344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永平

代理

审判员  杨志强

代理

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葛心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