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3445号申请执行人陈红阳。被执行人张红波。被执行人郭吉敏。
原告陈红阳与被告张红波、郭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7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红阳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张红波、郭吉敏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红阳未实现债权17176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张红波、郭吉敏查无下落,其所有的房产已另案查封且设定抵押,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344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永平
代理
审判员 杨志强
代理
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葛心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