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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6078号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么子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么子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14民初6078号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负责人:阎明,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曰阳,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么子龙,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理人:李秀春,女,1954年10月3日出,汉族,现住沈阳市大东区。(系被告么子龙母亲)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么子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金京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曰阳,被告么子龙法定代理人李秀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3月24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20000元,用于购买沈阳嘉凯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恒大江湾项目37幢楼1-1-3房(地址为沈阳市东陵区王家湾211—15号37幢1单元1层3号),借期三年,分六次偿还。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借款,并由被告出具收条六份。2016年3月19日,被告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如期偿还第二笔借款19000元。为此,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告发送《催交借款通知书》一份,遗憾的是被告却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9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1330元(从2016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欠款事实存在,但现在经济困难,无力立即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4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20000元,用于购买沈阳嘉凯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恒大江湾项目37幢楼1-1-3房(地址为沈阳市东陵区王家湾211—15号37幢1单元1层3号),借期三年,分六次偿还,即2015年9月19日前偿还19000元、2016年3月19日前偿还19000元、2016年9月19日前偿还31000元、2017年3月19日前偿还31000元、2017年9月19日前偿还31000元、2018年3月19日前偿还89000元。另,在协议第二款约定,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每期借款,否则,每逾期一天,被告须按每期未归还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借款,并由被告出具收条六份。后,被告按约定偿还第一笔19000元,但2016年3月19日前应偿还的第二笔借款19000元,至今未偿还。另查明,被告么子龙系精神残疾人,监护人为其母李秀春,并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代理人李秀春陈述,被告购买沈阳嘉凯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恒大江湾项目37幢楼1-1-3房屋及从原告处借款时其均在场并知晓、同意。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以及借款借据六份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除清偿欠款外,亦应承担相应违约金。因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高于法律规定,故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么子龙返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借款人民币19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么子龙支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6年3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被告么子龙承担,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8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金京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