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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执字第3606号

东莞市经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与宿迁长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莞市经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宿迁长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豫执字第3606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经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负责人邹传繁。被执行人宿迁长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金沙江路运河一号桥北侧、运河风光带支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陈显敏。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经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长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豫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宿迁长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应支付给申请人123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宿迁长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对外投资股权、车辆等情况,在对上述财产的查控中,查明有登记在宿迁长和商务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位于宿豫区金沙江路,并依法予以查封,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牌号为苏N车辆。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190000元,对于下余款的履行,双方达成初步意向,被执行人愿意用两套房产外加100000元现金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称要先查看市场行情,并尽量选择买家后再行达成和解协议,对于本院欲对此案程序终结的决定,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豫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员 杨 馗执行员 陈院伟执行员 张叶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