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开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龙丰村。法定代表人王瑞真,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王保全,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03民初3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19036.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段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