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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执447号

宝鸡市开来物资有限公司与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宝鸡市开来物资有限公司,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开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龙丰村。法定代表人王瑞真,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王保全,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03民初3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19036.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段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