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监3号
原审
原告:金广福,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原审
原告:王广辉,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原审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兴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兴盛村。
法定代表人:金勇,职务系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博文,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金广福、王广辉与原审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兴盛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于民二初字第078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英
审 判 员 黄士凡
人民陪审员 刘景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程艳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