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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489号

刘勇与尹殿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勇,尹殿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489号申请执行人刘勇,男,195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尹殿英,男,195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勇与被执行人尹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黑0104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04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建新

代理

审判员  王惠民

代理

审判员  刘邦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