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866号
原告:彭会萍,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占武,农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丁海红,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贾国元,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丽艳,夏官营镇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彭会萍与被告贾国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彭会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会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会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元,由原告彭会萍负担。
审 判 长 崔晓利
审 判 员 王文双
人民陪审员 胡小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