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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民初2914号

胡昌玉与云阳县桂花茶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昌玉,云阳县桂花茶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2914号原告胡昌玉,男,194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叶志平,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云阳县桂花茶厂,地址重庆市云阳县龙洞乡桂花村20组。负责人,罗中全。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昌玉与被告云阳县桂花茶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昌玉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阳县桂花茶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昌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胡昌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云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付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