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衢柯执民字第157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被执行人张水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衢柯商初字第0047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水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水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水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张水萍(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钞的存款人民币5096979.89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胡漫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