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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1060号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某某,万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1060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196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蒲城县高阳镇单家村*组。被执行人万某某,女,1969年8月4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唐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认的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双方当事人和解后,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自愿放弃下余17000元,执行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成海

审判员  梁润恒

审判员  屈晓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民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