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1555号
原告:重庆市乔泰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泰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夔州路227号3楼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09435407X。
法定代表人:何君,乔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庆平,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邹锟,男,系乔泰公司职员。
被告:邓承刚,男,汉族,1976年09月22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代理人:黎思琦,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达州分所律师,有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蓓蕾,重庆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泰公司与被告邓承刚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泰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泰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乔泰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乔泰船务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乔泰船务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江国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但家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