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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民初1555号

重庆市乔泰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与邓承刚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乔泰船务运输有限公司,邓承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1555号

原告:重庆市乔泰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泰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夔州路227号3楼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09435407X。

法定代表人:何君,乔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庆平,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邹锟,男,系乔泰公司职员。

被告:邓承刚,男,汉族,1976年09月22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代理人:黎思琦,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达州分所律师,有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蓓蕾,重庆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泰公司与被告邓承刚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泰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泰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乔泰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乔泰船务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乔泰船务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江国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但家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