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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2723号

张华与衡水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华,衡水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贾晨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2723号

原告:张华。

被告:衡水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永兴路北侧、胜利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贾红梅,董事长。

被告: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光明道58号。

法定代表人:贾衡生,董事长。

被告:贾晨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诉被告衡水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贾晨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六年六月六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所在银行存款15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衡水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贾晨培银行存款15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 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米亚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