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970号原告胡朝良被告徐强。被告杨思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朝良与被告徐强、杨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朝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胡朝良承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彭有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小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胡朝良1诉徐强、杨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970号原告胡朝良被告徐强。被告杨思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朝良与被告徐强、杨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朝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胡朝良承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彭有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小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