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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970号

胡朝良1诉徐强、杨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朝良,徐强,杨思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970号原告胡朝良被告徐强。被告杨思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朝良与被告徐强、杨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朝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胡朝良承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彭有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小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