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084号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住所地宁津县阳光大街汇福阳光小区14号楼。法定代表人刘艳蕾,该行行长。被告陵县鸿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县宋家镇。法定代表人马占军。被告陵县宋家镇油棉加工厂。住所地陵县宋家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占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诉被告陵县鸿泰工贸有限公司、陵县宋家镇油棉加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陵县宋家镇油棉加工厂坐落于陵县宋家镇的房产以及土地予以查封,房权证号为:陵县字第号、8号、8号,他项权利证号为:房他证字第X**号、XXX号、XXX号;土地证号为:陵国用2008第X**号,他项权利证号为:陵他项2012第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6日。查封期间不准办理买卖过户、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荣岭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辛凤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