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312行初35号原告厉洪友,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刘传刚,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蔺琼,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行政区。法定代表人王建栋,局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人员张言清,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泳辰,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黄河路北、北纵一路西第三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刘甲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乐小花,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第三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46号。法定代表人刘定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杰,该公司总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董洪程,该公司分工作人员。
原告厉洪友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认定一案,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洪友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德秀
人民陪审员 冯庆柏
人民陪审员 余广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祁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