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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民监5号

四川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赵志坤、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志坤,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民监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广元利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胡昌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科,四川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志坤,男,生于1966年2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广元市人。委托代理人龙飞,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楼。法定代表人武永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光华,四川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四川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志坤、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广民终字第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徐朝武

审判员  易晓晖

审判员  张德太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高 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