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字第06107号
原告:田武胜,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张斌,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解金凤,女,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武胜诉被告张斌、解金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田武胜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斌、解金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武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武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295元(已减半),由原告田武胜负担。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中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