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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1627-1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李俊峰、谭慧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李俊峰,谭慧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16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法定代表人熊津成。被执行人李俊峰,男,汉族,1978年8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谭慧玲,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作出的(2015)高新执字第1267号执行裁定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44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俊峰、谭惠玲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113号丙栋2单元2楼1号房屋,现本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俊峰、谭惠玲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113号丙栋2单元2楼1号房屋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广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