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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民初863号之一

张柏见、李新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863号之一本院审理原告张柏见、李新菊、李允振、闫新芹与被告周飞飞、梁忠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0728民初863号民事裁定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728民初863号民事裁定书中第2页第18行的“案件受理费1550元”,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204元”。

审 判 长  崔爱红

审 判 员  张中任

人民陪审员  苗刚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