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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91民初45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诉刘艳辉、邰沥立、吉林市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刘艳辉,邰沥立,吉林市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91民初458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街1号。

负责人:刘继良,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洪涛,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延华,该行职员。

被告:刘艳辉,男,197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邰沥立,女,197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吉林市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B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悦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诉被告刘艳辉、邰沥立、吉林市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星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高千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