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3544号原告秦接娣。委托代理人朱奇和(特别授权),泰兴市广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接娣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虞 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叶秋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