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1082号申请执行人李威,女,1972年2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李东旭,男,1970年3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王雪,女,1983年7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宁江区,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626号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王雪、李东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李威房款115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威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王雪、李东旭负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和下落,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626号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应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