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立新,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张志平,女,��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王立新与张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立新于2016年01月0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志平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志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张志平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永军
审 判 员 王军昌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蒲韦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