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1326号原告张某,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曹某某,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员 冯建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冯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