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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1326号

张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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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1326号原告张某,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曹某某,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员 冯建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冯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