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3986号原告谢月玲,女,汉族,1982年6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张泽川、陈静云,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月珍,女,汉族,1966年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曾建德,男,汉族,1962年9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月玲与被告张月珍、曾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建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建德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月玲撤回对被告曾建德的起诉。
审 判 长 林真真
审 判 员 黄秋萍
人民陪审员 陈雄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曾坚持附件: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