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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3986号

谢月玲与张月珍、曾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6-14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月玲,张月珍,曾建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3986号原告谢月玲,女,汉族,1982年6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张泽川、陈静云,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月珍,女,汉族,1966年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曾建德,男,汉族,1962年9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月玲与被告张月珍、曾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建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建德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月玲撤回对被告曾建德的起诉。

审 判 长  林真真

审 判 员  黄秋萍

人民陪审员  陈雄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曾坚持附件: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