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381刑初11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并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5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陈谷丰,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公诉刑诉[2016]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王爱华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先林、沈景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彭晓玲担任记录。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艳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及其辩护人陈谷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龙某驾驶车牌号为湘C788**小型轿车沿湘乡市区大将南路由东台村往二大桥方向行驶至东林村地段时将被害人易某、李某撞死。案发后,被告人龙某赔偿了二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该院为证明以上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陈谷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①被告人龙某有自首情节;②客观上是车子轮胎爆炸造成交通肇事;③被告人龙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④被告人龙某认罪态度好。综上,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龙某饮酒后驾驶牌照湘C788**号小型轿车沿湘乡市区大将南路由东台村往二大桥方向行驶至东林村地段时,将在道路右侧的行人易某、李某撞倒,造成易某、李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龙某将车遗弃在事故现场,回家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当晚21时许,被告人龙某主动向湘乡市公安局泉塘派出所投案。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龙某的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含量为271.2mg/d1,系醉酒驾驶。经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龙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龙某的家属与被害人易某、李某的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龙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易某、李某家属各7500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①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龙某驾驶车牌C78858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肇事并将被害人易某、李某撞倒致死的事实;证人唐某1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龙某发生交通肇事并撞两人死亡的事实;证人罗某、文某、曹某、戴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龙某案发当日吃晚饭时有喝酒的事实;证人谢某、周某的证言,证明其各自家人易某、李某死亡的事实;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龙某有投案自首的事实;②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③湘乡市公安局接处警单,证明被告人龙某有报警投案的事实;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证实被告人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龙某的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分;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龙某家属已赔偿二被害人家属各75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的事实;被告人龙某的户籍信息资料,证实其犯罪时系成年人的事实;④被告人龙某的供述,证实其交通肇事致两人死亡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龙某及其辩护人陈谷丰均不持异议,且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龙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悔罪态度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陈谷丰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爱华
人民陪审员 沈 景
人民陪审员 张先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彭晓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