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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1821号

孙盼盼与李艳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盼盼,李艳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9民初1821号

原告:孙盼盼。

委托代理人:贺明。

被告:李艳婷。

原告孙盼盼诉被告李艳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高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盼盼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艳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盼盼诉称:2016年2月11日,被告与原告达成门面房转让协议,转让费55000元,当时给付30000元,还欠25000元未付,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月底一次付清。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给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25000元及利息。被告李艳婷未提供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1日,原告孙盼盼将位于临沭县彩虹时代广场淘衣吧2-105号门面房转让给被告刘艳婷,转让费共计55000元,被告刘艳婷即时给付原告转让费30000元,就剩余转让费25000元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给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50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李艳婷拖欠原告孙盼盼转让费25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给付。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被告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16年5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艳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盼盼转让费2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5月6日起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李艳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晓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雨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