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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执字第1309号

宋惠芳与尹向前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惠芳,尹向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东执字第1309号申请执行人宋惠芳,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流泽镇杨柳村,联系方式1370739****。被执行人尹向前,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团山镇岩塘村岩塘组7号宋惠芳申请尹向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宋惠芳于2015-12-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