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4833号原告天津市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天津市宝坻区南三路北侧(科委对面)。法定代表人高万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立文,该公司副经理。被告王伟,居民。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受理原告天津市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伟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汪忆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忆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孙宏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