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1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林,男,汉族,1970年7月26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享,男,汉族,1979年9月14日出生,住福清市沙埔镇。委托代理人郑文华、邱运贵,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林因与被上诉人叶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6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何林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秋华
审判员 郑乐影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林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