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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486号

申请人杨文香与被执行人郭武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文香,郭武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486号申请人杨文香,女。被执行人郭武强,男。申请人杨文香与被执行人郭武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陕0326民初20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由郭武强赔偿杨文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9000元,于2016年4月29日前支付15000元,下余14000元于2016年5月31日前付清。现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第二笔案款14000元,诉讼费230元,共计142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郭武强已自动履行,申请人杨文香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民初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莉琼

代理

审判员  胡培哲

代理

审判员  郭勇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思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