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486号申请人杨文香,女。被执行人郭武强,男。申请人杨文香与被执行人郭武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陕0326民初20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由郭武强赔偿杨文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9000元,于2016年4月29日前支付15000元,下余14000元于2016年5月31日前付清。现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第二笔案款14000元,诉讼费230元,共计142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郭武强已自动履行,申请人杨文香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民初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莉琼
代理
审判员 胡培哲
代理
审判员 郭勇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思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