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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3792号

诶比控股集团浙江安防有限公司与杭州赛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诶比控股集团浙江安防有限公司,杭州赛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792号

原告:诶比控股集团浙江安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9号11幢3楼。

法定代表人:潘国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璐敏、钱瑛,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赛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号17号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施美景。

原告诶比控股集团浙江安防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赛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支付货款164412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璐敏到庭参与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在2006年至2008年期间有买卖合同关系。2009年8月24日,被告在《诶比控股集团浙江安防销售对账单》中盖章,确认截止至2009年6月30日共欠原告货款164412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货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决。

本院认为,被告杭州赛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诶比控股集团浙江安防有限公司提供的货物后,尚欠原告货款164412元未付的事实清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及时支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杭州赛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诶比控股集团浙江安防有限公司货款164412元,并按所欠货款本金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88元,由被告杭州赛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 姗

人民陪审员  宋国泉

人民陪审员  王敏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杨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