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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6民初96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与刘立明、杨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刘立明,杨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9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负责人王加森,任行长。委托代理人段连胜,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娄元勋。被告刘立明,男,汉族,1965年12月4日出生。被告杨立伟,男,汉族,1985年1月9日出生。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诉被告刘立明、杨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承担。

审判员  李东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