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9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负责人王加森,任行长。委托代理人段连胜,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娄元勋。被告刘立明,男,汉族,1965年12月4日出生。被告杨立伟,男,汉族,1985年1月9日出生。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诉被告刘立明、杨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承担。
审判员 李东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