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5989号之一原告丁富春。被告马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富春与被告马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富春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富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丁富春与马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5989号之一原告丁富春。被告马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富春与被告马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富春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富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