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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5989号之一

丁富春与马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富春,马云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5989号之一原告丁富春。被告马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富春与被告马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富春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富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