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7550号原告曹雅萍。原告曹博文。二原告共同法定代理人曹淑军。被告杜庆君。被告王桂荣,成年。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沂蒙路4号环球国际商务中心A-17楼。负责人赵淑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雅萍、曹博文诉被告杜庆君、王桂荣、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雅萍、曹博文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雅萍、曹博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雅萍、曹博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雅萍、曹博文负担。
审 判 员 诸葛少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李 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