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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7550号

曹雅萍、曹博文与杜庆君、王桂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曹雅萍,曹博文,杜庆君,王桂荣,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7550号原告曹雅萍。原告曹博文。二原告共同法定代理人曹淑军。被告杜庆君。被告王桂荣,成年。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沂蒙路4号环球国际商务中心A-17楼。负责人赵淑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雅萍、曹博文诉被告杜庆君、王桂荣、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雅萍、曹博文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雅萍、曹博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雅萍、曹博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雅萍、曹博文负担。

审 判 员 诸葛少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李 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