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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执91号

田红军与被执行人苏根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红军,苏跟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91号申请人田红军,男,汉族.被执行人苏跟才,男,汉族。。申请人田红军与被执行人苏根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水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白水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6年3月1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苏根才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人与被执行人2016年5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案件款4500元,苏根才人提出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清结案结事了。田红军同意了,负则按同期银行利率(贷款)执行,从调解书生效之日算起(2015年8月19日)。

二、案件执行费50元,苏根才自愿承担。本次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后生效。(2016年5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陕0527执91号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战民

审 判 员  魏建民

人民陪审员  张 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韩长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