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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1882号

高学刚与候子荣、段和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学刚,候子荣,段和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882号申请执行人高学刚,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候子荣,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段和霞,女,197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高学刚依据本院(2016)陕0821民初199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候子荣、段和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高学刚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执行费596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1民初19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小平

审判员  高胜强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鹏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6月7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参加人:

审判长贾小平张华高胜强执行员:高胜强记录人:XX评议如下:高胜强本院在执行高学刚依据本院(2016)陕0821民初199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候子荣、段和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高学刚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执行费596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执行终结,终结(2016)陕0821民初19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张华:同意终结贾小平:同意终结评议结果:终结(2016)陕0821民初19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