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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民初2474号之二

韩红卫与广饶县奥通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沂通石化有限公司、广饶海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聚源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奥通畜牧有限公司、李长岭、赵惠玲、李长松、刘永梅、刘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红卫,广饶县奥通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沂通石化有限公司,广饶海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聚源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奥通畜牧有限公司,李长岭,赵惠玲,李长松,刘永梅,刘永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2474号之二原告韩红卫。被告广饶县奥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南六公里。法定代表人李长岭,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沂通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庐山项目区。法定代表人王戏方,该公司经理。被告广饶海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广饶街道朱家管区。法定代表人赵惠玲,该公司经理。被告东营聚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后大村(警务站北邻)。法定代表人李长松,该公司经理。被告东营奥通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陈官镇杨斗村。法定代表人刘永梅,该公司经理。被告李长岭。被告赵惠玲。被告李长松。被告刘永梅。被告刘永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红卫诉被告广饶县奥通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沂通石化有限公司、广饶海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聚源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奥通畜牧有限公司、李长岭、赵惠玲、李长松、刘永梅、刘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红卫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韩红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山东沂通石化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宗(详见设备清单),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6日。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告不得出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查封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建亭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晓爽 微信公众号“”